东升国际

  • 东升国际(中国游)官网 - 首页入口
  • 东升国际(中国游)官网 - 首页入口

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7]48号
  • 2007-07-14
  • 东升国际监理
  • 0
  • 字体
  • 小
  • 中
  • 大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
  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省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中央在鄂和省管企业的人员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ㄒ唬┚己巳隙ɑ蚩际院细袢〉米矢裰な� ;;;;;;
  !�。。。。 。。ǘ┦芷赣谝桓鱿喙氐ノ� ;;;;;;
  !�。。。。 。。ㄈ┐锏郊绦逃� ;;;;;;
  !�。。。。 。。ㄋ模┟挥斜景旆ǖ谑逄跛星樾巍!�。。。。 。。
  第八条 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其中,,,,,涉及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后,,,,,有关部门将申报资料及审核意见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初审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的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汇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涉及公路、水利水电等专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并获得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
  第九条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涉及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对申请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审查完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对申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涉及有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
  第十一条 初始注册者,,,,,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 。。ㄒ唬┳⒉峤ㄔ焓Τ跏甲⒉嵘昵氡砑白⒉峁芾砘构娑ǖ牡缱游牡� ;;;;;;
  !�。。。。 。。ǘ┳矢裰な椤⒀Юな楹蜕矸葜っ鞲从〖ń谎樵� ;;;;;;
  !�。。。。 。。ㄈ┥昵肴擞肫赣玫ノ磺┒┑钠赣美投贤从〖蚱渌行еっ魑募� ;;;;;;
  !�。。。。 。。ㄋ模┯馄谏昵氤跏甲⒉岬�,,,,,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ㄒ唬┳⒉峤ㄔ焓ρ有⒉嵘昵氡砑白⒉峁芾砘构娑ǖ牡缱游牡� ;;;;;;
  !�。。。。 。。ǘ┰⒉嶂な� ;;;;;;
  !�。。。。 。。ㄈ┥昵肴擞肫赣玫ノ磺┒┑钠赣美投贤从〖蚱渌行еっ魑募� ;;;;;;
  !�。。。。 。。ㄋ模┥昵肴俗⒉嵊行谀诖锏郊绦逃蟮闹っ鞑牧稀!�。。。。 。。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ㄒ唬┳⒉峤ㄔ焓Ρ涓⒉嵘昵氡砑白⒉峁芾砘构娑ǖ牡缱游牡� ;;;;;;
  !�。。。。 。。ǘ┳⒉嶂な楹椭匆涤≌� ;;;;;;
  !�。。。。 。。ㄈ┥昵肴擞胄缕赣玫ノ磺┒┑钠赣美投贤从〖蚱渌行еっ魑募� ;;;;;;
  !�。。。。 。。ㄋ模┕ぷ鞯鞫っ鳎ɑ蛘哂朐ノ唤獬投贤⑵赣煤贤狡诘闹っ魑募⑼诵萑嗽钡耐诵葜っ鳎� ;;;;;;
  !�。。。。 。。ㄎ澹┯行诼�,,,,,还应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
  申请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ㄒ唬┳⒉峤ㄔ焓υ鱿钭⒉嵘昵氡砑白⒉峁芾砘构娑ǖ牡缱游牡� ;;;;;;
  !�。。。。 。。ǘ┰鱿钭ㄒ底矢裰な榛蚩际院细裰じ从〖ń谎樵� ;;;;;;
  !�。。。。 。。ㄈ┰⒉嶂な楹椭匆涤≌� ;;;;;;
  !�。。。。 。。ㄋ模┯馄谏昵朐鱿钭⒉岬�,,,,,应当提供达到增项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注册:
  !�。。。。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 ;;;;;;
  !�。。。。 。。ǘ┥昵朐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ノ蛔⒉岬� ;;;;;;
  !�。。。。 。。ㄈ┪创锏阶⒉峤ㄔ焓绦逃蟮� ;;;;;;
  !�。。。。 。。ㄋ模┦艿叫淌麓Ψ�,,,,,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 。。ㄎ澹┮蛑匆祷疃艿叫淌麓Ψ�,,,,,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 。。┮蚯跋罟娑ㄒ酝獾脑蚴艿叫淌麓Ψ�,,,,,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 。。ㄆ撸┍坏跸⒉嶂な�,,,,,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 。。ò耍┰谏昵胱⒉嶂涨�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 。。ň牛┥昵肴说钠赣玫ノ徊环献⒉岬ノ灰蟮� ;;;;;;
  !�。。。。 。。ㄊ┠炅涑�65周岁的 ;;;;;;
  !�。。。。 。。ㄊ唬┓伞⒎ü婀娑ú挥枳⒉岬钠渌樾巍!�。。。。 。。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 。。ㄒ唬┢赣玫ノ黄撇� ;;;;;;
  !�。。。。 。。ǘ┢赣玫ノ槐坏跸抵凑盏� ;;;;;;
  !�。。。。 。。ㄈ┢赣玫ノ槐坏跸蛘叱坊刈手手な榈� ;;;;;;
  !�。。。。 。。ㄋ模┮延肫赣玫ノ唤獬投ㄆ赣茫┖贤叵档� ;;;;;;
  !�。。。。 。。ㄎ澹┳⒉嵊行诼椅囱有⒉岬� ;;;;;;
  !�。。。。 。。┠炅涑�65周岁的 ;;;;;;
  !�。。。。 。。ㄆ撸┧劳龌虿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 ;;;;;;
  !�。。。。 。。ò耍┢渌贾伦⒉崾У那樾巍!�。。。。 。。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 。。ㄒ唬┯斜景旆ǖ谑跛星樾畏⑸� ;;;;;;
  !�。。。。 。。ǘ┥昵胱⑾⒉岬� ;;;;;;
  !�。。。。 。。ㄈ┮婪ū怀废⒉岬� ;;;;;;
  !�。。。。 。。ㄋ模┮婪ū坏跸⒉嶂な榈� ;;;;;;
  !�。。。。 。。ㄎ澹┦艿叫淌麓Ψ5� ;;;;;;
  !�。。。。 。。┓伞⒎ü婀娑ㄓΦ弊⑾⒉岬钠渌樾巍!�。。。。 。。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提供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 。。
  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ㄒ唬┳⒉峤ㄔ焓χ匦伦⒉嵘昵氡砑白⒉峁芾砘构娑ǖ牡缱游牡� ;;;;;;
  !�。。。。 。。ǘ┳矢裰な椤⒀Юな楹蜕矸葜っ鞲从〖ń谎樵� ;;;;;;
  !�。。。。 。。ㄈ┥昵肴擞肫赣玫ノ磺┒┑钠赣美投贤从〖蚱渌行еっ魑募� ;;;;;;
  !�。。。。 。。ㄋ模┐锏郊绦逃蟮闹っ鞑牧稀!�。。。。 。。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应提交下列材料:
  !�。。。。 。。ㄒ唬┳⒉峤ㄔ焓ψ⒉嶂な椤⒅匆涤≌乱攀Р拱焐昵氡� ;;;;;;
  !�。。。。 。。ǘ┥矸葜っ鞲从〖ń谎樵� ;;;;;;
  !�。。。。 。。ㄈ┦〖兑陨媳ㄖ娇堑囊攀髟!�。。。。 。。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因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更换的,,,,,应当持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换。。。。。。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结更换手续后,,,,,核发新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 。。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 。。ㄒ唬┦褂米⒉峤ㄔ焓Τ莆� ;;;;;;
  !�。。。。 。。ǘ┰诠娑ǚ段诖邮轮匆祷疃� ;;;;;;
  !�。。。。 。。ㄈ┰诒救酥匆祷疃行纬傻奈募锨┳植⒓痈侵匆涤≌� ;;;;;;
  !�。。。。 。。ㄋ模┍9芎褪褂帽救说淖⒉嶂な楹椭匆涤≌� ;;;;;;
  !�。。。。 。。ㄎ澹┒员救说闹匆祷疃薪馐秃捅缁� ;;;;;;
  !�。。。。 。。┙邮芗绦逃� ;;;;;;
  !�。。。。 。。ㄆ撸┗竦孟嘤Φ睦投ǔ� ;;;;;;
  !�。。。。 。。ò耍┒郧址副救巳ɡ男形猩晔觥!�。。。。 。。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ㄒ唬┳袷胤伞⒎ü婧陀泄毓芾砉娑�,,,,,恪守职业道德 ;;;;;;
  !�。。。。 。。ǘ┲葱屑际醣曜肌⒐娣逗凸娉� ;;;;;;
  !�。。。。 。。ㄈ┍Vぶ匆祷疃晒闹柿�,,,,,并承担相应责任 ;;;;;;
  !�。。。。 。。ㄋ模┙邮芗绦逃�,,,,,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 。。ㄎ澹┍J卦谥匆抵兄さ墓颐孛芎退说纳桃怠⒓际醯让孛� ;;;;;;
  !�。。。。 。。┯氲笔氯擞欣叵档�,,,,,应当主动回避 ;;;;;;
  !�。。。。 。。ㄆ撸┬⒉峁芾砘赝瓿上喙毓ぷ鳌!�。。。。 。。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ㄒ唬┎宦男凶⒉峤ㄔ焓σ逦� ;;;;;;
  !�。。。。 。。ǘ┰谥匆倒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ㄈ┰谥匆倒讨惺凳┥桃祷呗� ;;;;;;
  !�。。。。 。。ㄋ模┣┦鹩行榧偌窃氐炔缓细竦奈募� ;;;;;;
  !�。。。。 。。ㄎ澹┰市硭艘宰约旱拿宕邮轮匆祷疃� ;;;;;;
  !�。。。。 。。┩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系ノ皇芷富蛘咧匆� ;;;;;;
  !�。。。。 。。ㄆ撸┩扛摹⒌孤簟⒊鲎狻⒊鼋杌蛞云渌问椒欠ㄗ米矢裰な椤⒆⒉嶂な楹椭匆涤≌� ;;;;;;
  !�。。。。 。。ò耍┏鲋匆捣段Ш推赣玫ノ灰滴穹段诖邮轮匆祷疃� ;;;;;;
  !�。。。。 。。ň牛┓伞⒎ü妗⒐嬲陆沟钠渌形!�。。。。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ㄒ唬┮蟊患觳槿嗽背鍪咀⒉嶂な� ;;;;;;
  !�。。。。 。。ǘ┮蟊患觳槿嗽彼谄赣玫ノ惶峁┯泄厝嗽鼻┦鸬奈募跋喙匾滴裎牡� ;;;;;;
  !�。。。。 。。ㄈ┚陀泄匚侍庋是┦鹞募娜嗽� ;;;;;;
  !�。。。。 。。ㄋ模┚勒シ从泄胤伞⒎ü妗⒈竟娑肮こ瘫曜脊娣兜男形!�。。。。 。。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 。。ㄒ唬┳⒉峄毓ぷ魅嗽崩挠弥叭ā⑼婧鲋笆刈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
  !�。。。。 。。ǘ┏椒ǘㄖ叭ㄗ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
  !�。。。。 。。ㄈ┪シ捶ǘǔ绦蜃鞒鲎加枳⒉嵝砜傻� ;;;;;;
  !�。。。。 。。ㄋ模┒圆环戏ǘㄌ跫纳昵肴税浞⒆⒉嶂な楹椭匆涤≌碌� ;;;;;;
  !�。。。。 。。ㄎ澹┮婪ǹ梢猿废⒉岬钠渌樾巍!�。。。。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
  第三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处以�????? ??睢!�。。。。 。。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睢!�。。。。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睢!�。。。。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 ??睢!�。。。。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 ??睢!�。。。。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睢!�。。。。 。。
  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睢!�。。。。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ㄒ唬┒圆环戏ǘㄌ跫纳昵肴俗加枳⒉岬� ;;;;;;
  !�。。。。 。。ǘ┒苑戏ǘㄌ跫纳昵肴瞬挥枳⒉峄蛘卟辉诜ǘㄆ谙弈谧鞒鲎加枳⒉峋龆ǖ� ;;;;;;
  !�。。。。 。。ㄈ┒苑戏ǘㄌ跫纳昵氩挥枋芾砘蛘呶丛诜ǘㄆ谙弈诔跎笸瓯系� ;;;;;;
  !�。。。。 。。ㄋ模├弥拔裆系谋憷�,,,,,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ㄎ澹┎灰婪男屑喽焦芾碇霸鸹蛘呒喽讲涣�,,,,,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网站地图】【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