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招标公告中:“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200万元及以上,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及供应能力”更正为“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 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及供应能力”。。。。。。。。
招 标 人: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
招标代理机构:恩施州东升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招 标 人: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卷烟厂
招标代理机构:恩施州东升国际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